智利金融概況
來源: 時間:2016-03-08
【名稱】比索 (CLP) ,可自由兌換。
【平均匯率(美元兌比索) 】1:510 (2010年)、 1:483 (2011年)、 1:486 (2012年)、 1:495 (2013年)。 人民幣與比索不可以直接結算。
【智利的發展單位 (UF) 和月度稅收單位( UTM) 】 1967年1月 20 日,智利財政部發布第40號令(后經多次修改),創立"發展單位"(UNIDADDE FOMENTO, UF) , UF最初用于購房貸款,后廣泛用于車貸、養老 醫療等各類保險、車輛保險、獎金、確定企業投資額等。在八十年代拉美 地區平均通脹率達到80%,不少國家通脹率達三位數甚至四位數字時,智 利實際通脹率均未超過兩位數字。 根據1967年智利財政部40號令的規定, UF作為銀行提供貸款的可調 節單位。央行根據消費者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定期對UF進行調整。如貸款總 額1000萬比索,貸款人借款當日 1UF為1000比索,則合同貸款額計為1萬 UF; 還款期當日 1UF為2000比索,則還貸人應支付2000萬比索。 1967年最初確定的1UF相當地100盾(當地的貨幣單位) ,每季度根 據消費者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1975年后智利貨幣改為比索, UF單位也改 為比索,每月進行調整。 1977年后UF價格每天調整。目前1UF約合24739 比索。
根據1974年12月31 日實施的DL830號法令第八條規定,創立月度稅 收單位 (UTM) 主要用于稅收和罰款, UTM以比索表示,根據消費者價格 指數每月調整。 UF和UTM為智利穩定物價、保證金融借貸相關方及社會保險受益人 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外匯管理】 智利中央銀行《外匯法》第14章對外國投資、外國提供資本及外國信 貸進入智利做出了規定。①需通過一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② 投資資金只能是外匯;③資本進入智利后,可以提出申請進人官方外匯市 場購買外匯,也可以匯出,智利中央銀行負責審核;④投資額在10萬美元 以內,或12個月內投資少于10萬美元的不受此限制。外資企業在當地銀行 設立外匯賬戶需提交公司章程、官方日報上的注冊聲明、公司納稅號、股 東納稅號等材料。 利潤匯回管理規定:撤資需在投資完成1年后進行,只要符合稅收規 定,投資利潤匯出沒有時間限制。 匯往海外的資金和利潤可由投資者在當地獲得授權的外匯交易所自 行決定對其有利的貨幣種類。撤資金額在投資金額范圍以內不需要繳納任 何稅收,超出部分須按照稅法繳納稅金。利潤匯回則需要繳納35%的所得 稅及附加稅。 人境攜帶現金合計金額超過1萬美元應向海關申報。
【銀行機構】 中央銀行為智利中央銀行。智利一共有25家商業銀行,主要有:智利 銀行、桑坦德銀行、國家銀行、智利信貸投資銀行等等,外資銀行主要有西班牙桑坦德銀行、 BBVA銀行、巴西ITAU銀行、德意志銀行、巴黎銀行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