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爾進口貿易主要規定
來源: 時間:2016-05-05
【外貿】根據厄有關部門的規定,進口商從事進口業務時,需遵守下列程序:
1、 進口申請登記
在厄中央銀行授權的銀行登記,并填寫進口卡片。登記所需文件:納稅人統一登記證,法人代表出具的介紹信,包括企業地址、聯系電話、進口申請人的姓名及身份證等。
如進口商欲從事如瀕臨滅絕的動植物、藥物、麻醉品、化妝品等商品的進口,在向厄中央銀行授權的銀行申請進口許可之前,應事先在有關部門登記并申請準許進口許可證。授權批準進口許可證的部門有:
外貿工業漁業部(如酒類)
公共衛生部(如藥物、化妝品、麻醉藥品等)
農牧部(如動植物、農藥化肥、畜用藥物等)
國防部(武器類)等
2、 投保
辦理許可證須事先辦理進口保險單,交納C&F價的1%保費,到貨后結算其余稅款。
為保護本國的保險業并方便進口商索賠,厄政府規定,進口貨物必須在厄國內投保。因此出口商通常以C&F方式議價簽約。若以CIF的價格成交,清交時需加罰該批貨CIF價值的2%。
3、 進口申報與進口許可
進口商必須在裝船之前,填寫由厄財政部和中央銀行聯合印制的“一次有效進口商品申報單”,就進口商品的內容向中央銀行授權的銀行進行申報。被授權銀行對進口商品申報單進行審核,認定符合規定后,加蓋進口許可章。加蓋進口許可章的“一次有效進口商品申報單”僅限于一次裝船使用,但其有效期不定。此類進口不享受適度超額進口的規定,因此,超過申報價值的進口商品將被視為未事先得到批準。
事先應得到準進口許可證的進口商品,須在批準的有效日期內裝船。這類進口商品可適度超額進口,其最大允許值為申報價值的10%,超過此價值的進口商品將被視為未事先得到批準。
如在厄方頒布新的對某些商品禁止進口的規定之前,進口商已事先獲得對該種商品的進口許可,進口商應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裝船。其價值應與申報價值相符。
離岸價不超過5000美元或相當于5000美元其他外匯的進口商品無須申請進口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