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巴多斯對外經貿關系
來源: 時間:2016-05-13
【貿易】一、貿易關系
1、貿易總額
巴巴多斯一直存在巨額貿易逆差。2014年,巴巴多斯貨物貿易總額為21.26億美元,其中進口16.52億美元,出口4.74億美元。
2、主要貿易伙伴與市場
巴巴多斯主要貿易國穩定,2014年,前5大進口來源國為美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日本、英國、新西蘭;前5大出口目的國為美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英國、牙買加、荷屬安地列斯群島。近年來,我與巴巴多斯貿易往來平穩,進出口總額保持在近1億美元。2014年,我對巴出口7144.8萬美元,從巴進口1480.2萬美元。
除對美國、歐盟國家貿易量相對較大外,巴巴多斯相關市場大多為加勒比島國,如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格拉納達、圣盧西亞、多米尼克、安提瓜和巴布達、圭亞那、圣基茨和尼維斯等。
3、商品貿易結構
主要出口商品包括朗姆酒、蔗糖、化學制品、食品和飲料,主要進口商品包括石化燃料、生活消費品、機械設備、建筑材料等。
二、相關貿易政策
巴巴多斯于1967年2月15日成為關貿總協定締約方,是1995年1月1日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76個創始成員國之一。貿易上基本采納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普遍規則,其中包括履行實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WTO市場準入承諾。
1、貿易主管部門
巴巴多斯外交外貿部負責制定外貿政策、法規和簽訂各種國際貿易協定,進行宏觀管理。巴巴多斯財政和經濟事務部所轄海關負責對商品進口關稅進行管理和征收,制定和實施商品進出口細則。準政府性質的巴巴多斯投資發展公司負責巴對外貿易的促進。巴民間機構——巴工商協會和巴制造商協會,代表當地眾多的商業公司和加工制造行業的利益,分別對商品進出口進行協調、促進和松散管理。
2、貿易法規體系
巴巴多斯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有《財政刺激法案》、《旅游業發展法》、《公司法》、《國際商業公司法案》、《離岸銀行法案》、《免稅保險法》、《外國銷售公司法案》、《海運法》、《海運刺激法案》、《增值稅法案》等。
3、對商品貿易的政策
巴巴多斯政府鼓勵出口。根據《財政刺激法案》,巴企業生產的產品如全部銷往加共體以外的國家,則可享受長達10年的免稅期或最高達93%的政府退稅,而企業用于開拓出口市場開支的50%可從應稅收入中扣減。此外,巴對本國生產、加工的商品出口實行的鼓勵政策還有:對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稅;出口商品所需原材料進口免征關稅;巴在美國的加州、邁阿密、紐約,在英國和加拿大等國設立貿易服務辦事處開拓市場,為巴商品展銷、促銷提供直接服務。
在進口貿易方面,巴巴多斯為加勒比共同體成員國,為保護本國及本地區的工業和農業,政府優先考慮從加共體其他國家進口商品,并免征關稅。從加共體以外國家進口的商品,將征收進口關稅。
(1)普通關稅:稅率幅度根據加共體的共同對外稅率(CET)制定,以進口商品的CIF價為基數,進口一般工業制成品的關稅稅率為0-20%;但對一些食品和農產品征收加共體(CET)表中的最高稅幅40%的關稅。對一些特殊商品,如:含酒精飲料、煙草、燃油制品、珠寶首飾、鐘表和機動車輛等征收保護性高關稅。
(2)約束關稅(Bound Duty):為了繼續對本國基礎比較脆弱的農業和制造業實施有效保護,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4月1日引入了約束關稅(Bound Duty),以關稅壁壘取代原來的非關稅壁壘。做法是:參照1986-1988年國際市場和本地市場價格差計算出基準稅率,約束關稅稅率根據市場價格的波動情況,圍繞基準稅率每年上下浮動。約束關稅對巴巴多斯農業和制造業的保護作用并不亞于進口許可證等非關稅壁壘。
(3)增值稅:進口商品入關時除必須繳納海關稅外,還必須繳納以進口商品的CIF價為基數的17.5%的增值稅。
(4)貨物稅(Excise Tax):巴巴多斯議會1996年通過了貨物稅法,并于1997年開始執行。巴巴多斯海關在機動車輛、煙草制品、含酒精飲料和燃氣、燃油制品這四大類商品入關時,根據不同的進口商品征收貨物稅(稅率每年調整)。
(5)進口許可證: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汽 車,農產品,不含酒精飲料和洗滌類用品。巴政府將許可證制度視為對進口商品流入數量的監控,而主要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進口限制。一般情況下,進口商很容易獲得進口許可證。
對一些關系本國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進口商則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核后,方可獲得進口許可證。
4、服務貿易政策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巴對WTO承諾開放服務貿易的6個領域:法律服務(僅限公司文件證明)、醫療和牙科服務、計算機軟件服務、計算機信息處理、再保險業及娛樂業。1996年,巴巴多斯進一步承諾開放一些基礎的電訊服務。
根據這些承諾,巴不能再限制從事上述服務業企業的數量、交易額及從業人數。此外,外商投資于上述服務領域,無需通過合資企業的形式,外資額度也不受任何限制。根據巴巴多斯同WTO 簽署開放服務貿易領域時的兩大法律、法規,貿易發展還將受到一些限制:
(1)《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在巴工作,首先必須在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證。由于巴巴多斯失業率較高,政府及工會在就業方面絕對優先考慮本國人,嚴格限制外來人口的流入,使人員的進入受到限制。
(2)《財產轉移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購買和銷售土地或有價證券時,必須繳納一定比例的財產轉移稅。
(3)作為支柱產業的旅游服務業沒有被列入開放的服務貿易項下,但巴政府近年來歡迎外國公司參與和投資該領域,并注重吸引外資,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享受政策優惠。
3、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1)根據加共體的共同對外關稅的規定,對原產于共同體成員國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2)國家為了鼓勵擴大出口和投資,制定了一些特殊的優惠政策,A.為了生產出口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可免征部分進口關稅;B.用于旅館建設的部分物資免征進口關稅等。
(3)加勒比共同體為了擴大出口,分別同美國、加拿大、歐盟和南美的委內瑞拉及哥倫比亞簽訂了減免進口關稅的協議。巴巴多斯作為加共體成員國之一,商品出口以上國家和地區時,本國生產的商品或商品在當地加工后價值達到一定的比例,即可免稅進入上述國家和地區。
三、相關多邊協定
1、加勒比盆地計劃(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
根據該計劃,巴產品滿足以下條件即可免稅進入美國市場:a、產品為巴生產或制造;b、產品本地價值含量在35%以上;c、如產品中美國或波多黎各的價值含量不低于15%,上述標準可降至20%。石油、大部分紡織品和服裝以及糖不享受免稅優惠。
2、加加合作(CARIBCAN)
加加合作是加拿大向加勒比地區提供的一項經濟、貿易發展援助計劃。在巴生產或組裝的產品本地價值含量或加拿大價值含量達到60%,即可免稅出口到加拿大,但紡織品、服裝、鞋、行李箱、手袋、皮衣、潤滑油及甲醇產品等不享受上述優惠待遇,以保護加拿大這些敏感行業的利益。
3、歐盟-加勒比論壇成員國經濟伙伴關系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between the Cariforum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2008年10月15日,包括巴巴多斯在內的加勒比論壇15國與歐盟簽訂了經濟伙伴協定(EPA)。該協定是一個不對等的雙向貿易安排,取代了以前歐盟與非加太(ACP)集團之間單方面貿易優惠協議即《洛美協定》和《科托努協定》。EPA意在促進雙方貿易自由化,同時,歐盟對加勒比國家關注的農業、漁業等領域給予支持援助,但近年來歐盟的援助已逐年減少。
4、加勒比共同體(CARICOM)
加共體的締約國基本為加勒比地區的英語國家,目前共有15個成員國。這些國家生產的產品在滿足下列條件后可免稅出口到其他成員國;對于欠發達國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達、伯利茲、多米尼克、格林納達、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維斯、圣盧西亞、圣文森特,產品的加工升值率需達到40%;對于較發達國家如巴巴多斯、圭亞那、牙買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產品的加工升值率需達到50%。
5、委內瑞拉和哥倫比亞計劃(VENEZUELA AND COLOMBIA INITIATIVES)
根據加共體同委內瑞拉及哥倫比亞簽訂的協定,巴巴多斯出口產品本地加工升值率達到50%,即可免稅出口到這兩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