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外投資-匈牙利營商環境指南(下)
來源: 時間:2021-05-07
四、投資目標行業
機械行業
(1) 行業優勢
產業集群發達。奧地利擁有強大的機械工業及相關產業集群,僅上奧地利州的機械、電子產業集群就覆蓋了314家企業,近6萬名員工,產值超過120億歐元。此外,下奧地利州聚集了1700多家機械企業;蒂羅爾州聚集了約800家企業和研究院所,該州還創建了“國際機電論壇”交流平臺,集聚了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的商業伙伴。
高素質人才充足。奧地利機械工業領域的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了深入合作,當地學生既可在眾多大學和高等技術學院獲得工程學位,又可在企業積累實踐經驗,確保了行業人才的質量,間接提高了機械工業產業鏈條上的生產能力。
(2) 發展前景
機械工業是奧地利最發達的行業之一,融合了機械制造、金屬制品和設備制造、電子和信息技術等領域,是奧地利經濟增長點和創新驅動器。該行業約有企業8600家,行業產值占奧工業總產值的1/4左右。工業4.0、先進制造及機器人技術等相關項目受到奧地利聯邦政府的持續關注,各州政府對相關項目及產業集群發展給予大力支持,行業企業對未來也持積極樂觀態度。根據普華永道奧地利公司調查顯示,奧地利工業企業每年在研發等方面的投入超過40億歐元,為行業發展提供了動力。
電子電氣業
(1) 行業優勢
開放程度高。奧地利的電子電氣工業是典型的出口導向型產業,每年約有2/3的產品出口至全球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奧地利將提高電子電氣行業國際化水平納入其政策目標中,積極參與歐洲共同利益重要項目—IPCEI微電子學科項目,進一步推動電子電氣行業相關領域的國際合作,確保相關產業、技術的領先地位。
科研實力雄厚。英飛凌、惠普、西門子、索尼等國際知名企業,依托奧地利電子電氣行業發展優勢,均在奧地利設立了國際研發中心和制造車間,進一步提升了奧地利電子電氣行業的整體科研水平。
(2) 發展前景
奧地利是歐洲電子電氣行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該行業每年為奧地利創造超過6萬個就業崗位,是奧地利第二大用工產業。“奧地利制造”的電子元件享譽全球,從LED照明到發電機和電車的半導體組件,均具有領先優勢。此外,電子電氣行業堅持研發創新,相關研發支出占奧地利全部研發支出的1/3,為該行業的未來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汽車工業
(1) 行業優勢
產品體系完善。奧地利汽車產業擁有100多年的發展歷史,形成了從發動機、內燃機、變速器到汽車集成電路、測試設備等多領域完善的產品體系。其中,發動機和變速器的年總產量超220萬臺。除小型汽車外,奧地利每年還生產約12.4萬輛客車、8.9萬輛摩托車、1.95萬輛卡車和1.5萬輛拖拉機,總年產值超430億歐元。
國際競爭力強。奧地利生產的高品質汽車配件享譽世界,發動機和傳動裝置每年出口超180萬臺,斯太爾市的寶馬發動機廠是寶馬集團最大的發動機廠,近2/3的寶馬車和1/4的MINI車的發動機在這里生產。
(2) 發展前景
奧地利汽車工業每年為國家創造超過430億歐元的收入和約37萬個工作崗位,其車輛與零部件供應行業創造了全國1/9的工作機會,擁有強大的發展基礎。奧地利發達的機械、電子電氣工業也為汽車工業的發展提供了保障。目前,奧地利汽車工業已逐步向電動汽車轉型,以尋求未來的長遠發展。
能源及環保產業
(1) 行業優勢
產業集群發達。在能源及環保產業,奧地利擁有施蒂利亞州綠色科技谷、上奧地利州生態能源產業群、下奧地利州綠色建筑產業群和蒂羅爾州可再生能源產業群等在內的六大生態產業集群。其中,蒂羅爾州可再生能源集群吸納了近萬名企業員工和多家研究機構,覆蓋太陽能發熱、光伏發電、熱泵、節能建筑等領域,為該州及奧地利的能源環保產業發展提供了人才、企業、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優勢。
政策支持。2011年,奧地利政府向奧地利經濟服務公司的“清潔技術計劃”提供600萬歐元的風險資金,專門用于支持奧地利的能源和環保技術企業的設立和擴張。奧地利政府十分重視能源及環保領域的研發,為企業創新提供稅收減免等政策。此外,有關部門正在加大風力發電機組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為該行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2) 發展前景
奧地利《施政綱領》《智能環保交通計劃》《智能城市維也納》《國家氣候與能源草案》等發展規劃均對能源及環保領域做出了具體規劃。截至目前,奧地利已擁有廢棄物回收、飲用水凈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建筑行業新材料等國際領先技術及解決方案。未來,奧地利還將繼續減少化石燃料的進口和排放,停止使用煤炭發電。奧地利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將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
五、投資建議與典型案例
投資建議
做好信息搜集。企業赴奧地利投資前,應根據投資目標開展前期調研與信息搜集工作,全面了解客戶及相關方的信用狀況,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以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建議企業向奧地利國家投資促進局咨詢,該機構可為外國企業赴奧地利投資提供免費咨詢服務與政策支持,是中國企業赴奧投資初期的可靠信息來源。
妥善處理與工會的關系。根據奧地利相關規定,行業從業人員的工資增長協議由該行業的雇主代表與工會代表談判確定,一旦達成協議,企業應履行協議義務。工會在奧地利不僅維護勞動者權益,也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因此,中國企業在奧開展業務、設立公司,應加強與工會的溝通交流,妥善處理與工會的關系。
獲取簽證和工作許可證。奧地利的勞動力市場相對狹小,進入門坎較高,尤其對中國承包工程公司引入中國勞務進入奧地利的管制十分嚴格,開展此類業務的中國企業應做好相應的市場調研和預案。個人或企業人員赴奧前,應遵照規定辦理簽證和工作許可證,以獲得入境及工作授權。
利用電子政務服務。奧地利聯邦政府專門針對企業需求,設計了企業服務門戶網站USP。該平臺只需一個電子標識即可訪問與公司相關的電子政務應用程序。在USP門戶網站上注冊和使用都是免費的。計劃在奧地利設立分公司的中國企業應充分利用奧地利的電子政務服務來優化行政程序。
典型案例
海爾入股奧地利太陽能制造商GREENoneTEC公司
六、合規經營
外國人在奧地利工作規定
奧地利勞務市場服務處(AMS)負責管理就業許可及派駐許可相關事務,對外籍勞務實行配額制管理,每年最高配額為勞動力市場待業人數的7%。普通外國雇員申請在奧地利工作許可證耗時較長,一般需6個月以上;符合“關鍵人才”標準的外國雇員,一般6周內即可獲得批準。
根據奧地利《外國人就業法》規定,外國人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奧地利工作:①取得就業許可或派駐許可;②取得就業確認通知函;③持有效的紅白紅卡、歐盟藍卡;④公司注冊地在歐盟成員國以外的,持公司內部轉讓的居住證。
此外,根據工作性質、工作期限等的不同,《外國人就業法》針對外國雇員的就業許可及派駐許可有專門規定,例如:外國雇員若受雇于在奧地利沒有營業地的外國雇主,如工作期限超過4個月,雇主須在雇傭之日起4個月內向AMS申請就業許可。
財務及稅務
財務
奧地利以《商業法》《財務會計和報告法》《審計質量保證法》為依據,并參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本國財務會計制度。
在奧地利,國內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其合并財務報表,外國公司原則上須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但外國公司所在國準則若得到歐盟許可則可使用其所在國準則。
稅務
企業繳納相關稅款的流程大致如下:
①企業需經由有資格的會計師或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向當地財政署申報納稅。申報一般采用在線申報方式,如因缺少技術條件無法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申報單,或者由奧地利當地的稅務代理人申請的,可使用預打印表格進行申請。
②企業應按季度預先繳付企業所得稅,提交納稅申報單后,財政署會公布企業征稅估價決議,屆時企業可根據決議最終繳納稅款。
企業必須在納稅年度次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納稅申報表。在線申報的截止日期為6月30日。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申報期限可申請延長。
知識產權保護
專利
奧地利專利有以下三類: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自動保護5年,可續展4次,每次5年。
奧地利專利申請流程
商標
商標的保護對象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顏色、貨物形狀、貨物包裝、聲音等。在奧地利申請商標注冊,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為10年,續展注冊有效期也是10年。續展申請須在注冊有效期滿前或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期滿以后提出的須繳納罰款。
奧地利商標申請流程
版權
奧地利版權保護的主體是在文學、美術、音樂和電影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保護的對象不僅是原作品,也包括構成獨特智力創作的變化或改編形式(如翻譯作品)以及計算機程序。版權在作品產生后即開始,持續至創作者去世后70年。聯合版權則持續至后去世的合作創作者去世后70年。
環境保護
奧地利《企業環評法》規定,企業在開展垃圾處理、能源、基礎設施、采礦、水資源等行業的項目前必須進行環保評估。一般情況下,環評主管機構為各州政府,參與環評的其他相關機構包括聯邦農林、環境和水利部,各州的環保局,以及項目所屬區域管理部門。
奧地利環境影響評估流程
七、經貿糾紛解決
訴訟
發生商業糾紛的企業通過法院進行起訴。奧地利僅在維也納設立專門的商事法院,其他地區的地方法院和區域法院可行使商事法院職能,受理商業交易與不正當競爭方面的訴訟。爭議金額不超過15000歐元的糾紛案件可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超過15000歐元的案件可向區域法院提起訴訟。
奧地利民事訴訟中沒有快速審判程序,一審訴訟的平均期限為一年,復雜的訴訟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仲裁
奧地利仲裁法律管轄所有在奧地利境內進行的仲裁,不區分國內仲裁程序和國際仲裁程序,也不區分爭端是否具有商業性質。奧地利仲裁法支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當事人不得放棄其陳詞權、公平平等待遇權、代表權、對仲裁員或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權利。
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屬于奧地利《執行法》規定的可執行裁決,不需要國內法院聲明其可執行性,在執行申請書中附上一份裁決書副本即可。裁決書副本由首席仲裁員或(如果首席仲裁員因故無法簽發)由仲裁庭中的其他仲裁員簽發,確認其最終和具有約束力的性質和可執行性。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主要受《紐約公約》管轄。奧地利法院普遍承認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的裁決結果。
奧地利《民事調解法》規定了3種調解方式,分別是私人調解、法院轉介調解和司法調解。
私人調解與庭審程序完全無關。依據《民事調解法》的規定,雙方同意調解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調解前或調解中決議將糾紛重新提交普通法院審理。
法院轉介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調解法》強制規定,法院須在合適的案件中,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以更有效地協助沖突雙方達成互利共贏的解決方案。
司法調解為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法官指定專業調解員進行調解。
按照慣例,當事人應與其調解人簽訂書面調解協議。主要條款通常是調解人和當事人的相互權利和義務、調解人的費用、調解程序(特別是調解地點、預期期限,所使用的語言)以及對調解程序基本原則的提及,特別是保密性、自愿性和談判的不損害性等。